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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男子实习期驾车酿事故致两名学生死亡,两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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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09:002.8万 | 评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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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晚7时55分许,持实习驾驶证的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泰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龙湖区金泰立交桥桥下。与此同时,李某骑行自行车搭载陈某从中河街进入泰山路,自行车后轮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陈某受重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李某、陈某都是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两条年轻的生命瞬间凋零,令人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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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司机刘某持实习驾驶证(准驾车型A2D)驾驶牵引挂车上路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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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在延伸调查中发现,车属单位负责人刘某源在明知所属单位驾驶人刘某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间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其驾驶车辆违规牵引挂车,导致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随后,民警传唤车属单位负责人刘某源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依法对其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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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交警部门将持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严重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溯源追责,坚决遏制和预防亡人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汕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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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只看楼主
yuan19800809
yuan19800809
1楼

这个当时我有在现场,确实很血腥,货车开得较快,那里灯光又不好。一个伤重被救护车拉走,一个现场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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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 By yuan19800809 On 2021/7/30 10:07:37]

_城市猎人
_城市猎人
2楼

两条鲜活的生命啊,真可怜

st卤面
st卤面
3楼

      “车属单位负责人刘某源在明知所属单位驾驶人刘某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间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其驾驶车辆违规牵引挂车”------“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公安部123号令是说“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没有说实习期不能驾驶。这要进一步介绍、解释。

        “刘某持实习驾驶证(准驾车型A2D)驾驶牵引挂车上路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李某骑行自行车搭载陈某”-----《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我们痛心二个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的不幸,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要加强才行,不是一味指责机动车一方;这十多年来每天我们能在路面看得到有多少学生在路面开摩托且是未成年、无E证,脚车载人更是常有。

         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对应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探讨。以上二点:一是实习期能不能驾车? 二是单车载人在道路行驶是否也应负事故的一定责任。第三个不明,事故双方的触碰地点是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   候对事故进一步介绍、说明。

平安大叔
平安大叔
4楼

      “车属单位负责人刘某源在明知所属单位驾驶人刘某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间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其驾驶车辆违规牵引挂车”------“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公安部123号令是说“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没有说实习期不能驾驶。这要进一步介绍、解释。

        “刘某持实习驾驶证(准驾车型A2D)驾驶牵引挂车上路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李某骑行自行车搭载陈某”-----《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我们痛心二个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的不幸,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要加强才行,不是一味指责机动车一方;这十多年来每天我们能在路面看得到有多少学生在路面开摩托且是未成年、无E证,脚车载人更是常有。

         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对应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探讨。以上二点:一是实习期能不能驾车? 二是单车载人在道路行驶是否也应负事故的一定责任。第三个不明,事故双方的触碰地点是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   候对事故进一步介绍、说明。

来自 @st卤面 的回复

非常赞成你的看法,不是一味的指责一方,具体定责还是要依法依规实际情况为准,和稀泥是不公平不公正执法,也不能因为一方责任险够赔就把责任都判给一方。

st卤面
st卤面
5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https://gd.news.163.com/shantou/21/0730/12/GG5DGAM504179HUT.html?clickfrom=w_bdnews    这个详细解释了,不是实习期不能驾车,是不能驾驶牵引车。  上文述的理由不详。

无云笑天
无云笑天
6楼

我很多次看见两个孩子,两个人合骑一辆共享电单车,我相信学校的安全教育不会没有,可这些孩子就不理会,难道因为未成年,这些熊孩子就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aohaifeng
aohaifeng
7楼

自己的生命不负责,有啥办法,不能说人死了就占理,各打八百大板。

yuan19800809
yuan19800809
8楼
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金泰立交泰山路桥下泰山路转金鸿公路的辅道上,灯光比较暗,看交警描述是牵引车撞到自行车后轮,也就是追尾;事故发生后月10分钟我刚好经过那里,据目睹事故的人说机动车车速比较快。个人感觉机动车负全责没有太大的争议,那条路非机动车是可以行使的,至于说自行车载人的问题,和追尾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专业打假
专业打假
9楼

      “车属单位负责人刘某源在明知所属单位驾驶人刘某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间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其驾驶车辆违规牵引挂车”------“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公安部123号令是说“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没有说实习期不能驾驶。这要进一步介绍、解释。

        “刘某持实习驾驶证(准驾车型A2D)驾驶牵引挂车上路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李某骑行自行车搭载陈某”-----《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我们痛心二个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的不幸,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要加强才行,不是一味指责机动车一方;这十多年来每天我们能在路面看得到有多少学生在路面开摩托且是未成年、无E证,脚车载人更是常有。

         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对应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探讨。以上二点:一是实习期能不能驾车? 二是单车载人在道路行驶是否也应负事故的一定责任。第三个不明,事故双方的触碰地点是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   候对事故进一步介绍、说明。

来自 @st卤面 的回复

不赞同你的部分观点。非机动车是否载人和摩托车有无驾驶证另案处理按交通规则处罚,不与事故有直接关连,肇事者该赔偿就该赔偿,该判刑就判刑。只要受害者不存在主观违规行为比如逆行闯红灯等导致伤亡等,不作为责任划分。不是说没戴头盔或者无证驾驶的就该死,遇到重型货车哪怕戴个钢盔都无济于事。

   一些泥头车和大货车的司机们自以为保险买得足,马路上横冲直撞乱变道的违规行为比比皆是。交警部门必须加大力度严惩这些违规行为。

无云笑天
无云笑天
10楼
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金泰立交泰山路桥下泰山路转金鸿公路的辅道上,灯光比较暗,看交警描述是牵引车撞到自行车后轮,也就是追尾;事故发生后月10分钟我刚好经过那里,据目睹事故的人说机动车车速比较快。个人感觉机动车负全责没有太大的争议,那条路非机动车是可以行使的,至于说自行车载人的问题,和追尾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来自 @yuan19800809 的回复

孩子们要是能遵守自行车、电瓶车不能载人的交通法规,那么本次事故至少不会同时丢失2条生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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