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汕头一男子实习期驾车酿事故致两名学生死亡,两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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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属单位负责人刘某源在明知所属单位驾驶人刘某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间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其驾驶车辆违规牵引挂车”------“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公安部123号令是说“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没有说实习期不能驾驶。这要进一步介绍、解释。
“刘某持实习驾驶证(准驾车型A2D)驾驶牵引挂车上路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李某骑行自行车搭载陈某”-----《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我们痛心二个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的不幸,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要加强才行,不是一味指责机动车一方;这十多年来每天我们能在路面看得到有多少学生在路面开摩托且是未成年、无E证,脚车载人更是常有。
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对应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探讨。以上二点:一是实习期能不能驾车? 二是单车载人在道路行驶是否也应负事故的一定责任。第三个不明,事故双方的触碰地点是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 候对事故进一步介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