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号牌失效后的违标车禁止上路
为切实加强我市在用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违标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的状况,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市公安局草拟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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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告:
一、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
三、对在用的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并设置二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
四、核发电动自行车和“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工作由市及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办理“违标车”的期限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三个月内。办理网点地址详见附表。
五、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本通告发布之后购买、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核发临时通行号牌。2014年已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的“违标车”(原称为超标电动车)不再重复发放。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
七、2021年7月15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号牌或临时通行号牌失效后的“违标车”,禁止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电动自行车或“违标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将加大整治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现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来源:汕头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