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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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09:24发布于 广东12.5万 | 评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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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日常运转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据了解,此次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措施的出台,明确统一了汕头市公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定价形式、退费规定及收费公示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敦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