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广东立法禁止在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禁止在楼梯间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充电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最多处罚5000元,个人最多处罚1000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在2021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广东占比超过12%。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现象普遍,“人车同屋”的火灾风险高,对此,《实施办法》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针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办法》明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已经建好的小区怎么办?《实施办法》提出,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聚焦消防工作相对薄弱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为补齐消防设施建设短板,《实施办法》提出,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庞大,出租房消防隐患多,消防安全责任谁来负曾多次引发讨论。为此《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书面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此外,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高层等火灾高危单位谁来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办法》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要负全面责任。特别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街道、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
针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物业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提出,物业应当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如物业违反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
另一方面,如果物业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无效,应当及时报告镇街,进一步发挥基层消防综合治理作用。《实施办法》提出,镇街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村(居)委会应督促监护人或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独居老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