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房源200套!2023年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及分配方案公布
昨天,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及分配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023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一次受理,两批分配”,即开放一次受理申请期,确认配租对象名单后,分两个批次进行分配。受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即至2023年9月5日止),工作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根据《公告》,第一批房源200套,分布在潮馨园及长兴苑一区。其中,一房一厅共22套,二房一厅共147套,三房一厅共31套。
第二批房源视筹集情况另行公布。
经审核、公示合格的申请对象列为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名单将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配租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配租计划于2023年10月完成,第二批配租时间另行公告。
配租大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配租过程及配租结果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配租结果将于配租大会结束后的次日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公租房配租结果通知书》。
第一批房源租金标准: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5.00元/㎡月;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家庭,租金标准1元/㎡月。
申请本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平区或龙湖区城镇户籍的家庭;
2、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800元;
3、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
4、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申请人为见义勇为人员或抚恤优抚对象;
(2)申请人为经济困难孤寡老年人(无配偶、无子女且年龄超过60周岁);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下称《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下称《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下称《低边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下称《支出型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
1、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租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出资额为零的企业监事、出资额为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4、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摊位、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凭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证》、《低边证》或《支出型证》、见义勇为证书、抚恤优抚等材料原件(其他所需材料详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办事须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分配原则是家庭人口与房屋套型匹配。
第一批配租按以下规则进行:1人户配租一房一厅套型,2-3人户配租二房一厅套型,4人及4人以上户配租三房一厅套型。
采用电脑随机匹配房号的方式分配,根据套型匹配原则分三组(一房一厅组、二房一厅组、三房一厅组)对配租对象按顺位进行组内分配,当某个顺位剩余房源不足分配该顺位符合条件的对象时,则在该顺位进行差额配号。
第一批200套房源分配对象限于配租对象名单中的非市本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分配顺位如下:
第一顺位为见义勇为人员、抚恤优抚对象;第二顺位是经济困难孤寡老年人及《低保证》、《特困证》持有对象;第三顺位是《低边证》、《支出型证》持有对象。
分配后若有剩余房源,则剩余房源列入第二批配租房源。未获得配租的对象,继续参与第二批分配。第二批分配对象为配租对象名单中尚未获得分配的家庭,分配规则将根据房源筹集及申请家庭情况另行公告。
第二批分配后未获得实物配租或配号后放弃的非市本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以在领取到《公租房配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转为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保障、签订《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签订协议的次月起计算补贴。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转为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再保留本次公租房保障资格。
获得实物配租的市本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当季度(以配租大会之日为准)及以后的住房租赁补贴,原签订的《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自动解除;未获得实物配租或配号后放弃的,自动恢复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按原签订的《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继续发放补贴,因申请实物配租期间暂缓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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