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合群山海豪庭天台违建多年,终被决定强拆
近日,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一则《强制拆除公告》,公告称:
汕头市合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龙湖区山海豪庭6幢3105/3203号房天台搭建混凝土结构房屋案,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汕(龙)城执强执字[2019] 第8-05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汕头市合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公,且未自行拆除,汕头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和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局决定于2023 年8月6日后对上述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提到,汕头市合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23年8月6日前自行清退违法建筑物内的相关财物,逾期未清退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后果概由汕头市合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公告强调,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公告可知,早在2019年4月,该处位于山海豪庭6幢的违建就被有关部门查处。
而在2020年12月,也有省台媒体——广东台今日一线栏目对该小区天台违建情况进行披露。
在当时的新闻报道中,有业主表示:山海豪庭共有六栋过千户人家,除了一栋和三栋天台暂时没被侵占外,其余楼栋的天台都已经违建成风。更有业主称“投诉了将近三年”。
如今,违建多年,违法建筑物终被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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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违法建设危害有哪些?
1、阻塞楼顶逃生通道,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发生火灾时,大多数情况是尽快向楼外逃生,但当高层业主跑不下来时,楼顶的作用就是逃生、避难的暂时平台。楼顶肩负着人员疏散的重要作用。居民私自加盖房屋会侵占疏散面积,势必会影响疏散效率。
2、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造成房屋质量隐患
违法建筑的搭建必然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打破了建筑的原有平衡,严重时使楼房的桩基受损,楼下住房墙体开裂,甚至影响整栋楼的建筑结构安全。
3、缺乏建筑科学设计,造成高空坠物隐患
由于违建与原建筑本体非一个整体,大多数违建由非专业施工人员建造,缺乏科学设计,结构松垮,本身强度不高,如遇到大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容易导致建筑部件或整体掉落,严重的甚至导致楼房倾斜、坍塌,并造成次生伤害。
4、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造成生命财产隐患
在搭建过程往往故意抬高建筑高度,破坏楼面安装上下楼梯,并且私自通电、接水,放置电器等居住设施,甚至储存违禁物品。不管是居住,还是储存物品,势必存在电线短路、水管漏水或违禁品自燃等各方面的隐患,甚至对整栋居民的财产和生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5、破坏小区原有风格,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楼顶违建存在高低大小不一,颜色新旧差异,样式多样,严重影响小区整体外观形象。同时,楼面的违法建筑势必破坏房檐、天沟与落水管的走向,使雨水沿着不合理的方向流动,更有甚者直接从顶层直泻而下,冲刷外墙漆面与墙砖,漆面迅速老化,进而影响外墙的防水,造成外墙渗水,室内霉变。这不仅破坏了小区整体风貌,影响了城市形象,也会导致住宅档次下降,房屋价值贬低的结果。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天面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哪些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九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3《汕头市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令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在承重墙上开挖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擅自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四)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危害房屋安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楼顶是“生命通道”
楼顶违建带来的隐患不容忽视
天台也是公共场所,涉及公众利益
切不可以一己之私而损他人之利
广大市民群众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依法建设“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