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泊位经营方有必要白纸黑字明示、告知车主盗损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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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09:50发布于 广东1.1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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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部分路段临时停车收费已实行一段时间,部分车主对交费停在停车泊位上的汽车发生盗损情况是否由收费经营方赔偿的问题一直有疑问。 近日东海岸发生一起较严重的5车被撞事故,由谁来赔偿引人关注。
细查“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路面停车收费说明及其备注项,未查到相关明示。
路面停车泊位收费是否包含盗损赔偿,应由主管机关汕头市发改局牵头约束收费经营的单位在收费公示中予以明确, 不能含糊其词。盗损赔偿和不予赔偿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有如馒头和肉包有明显不同的价格,不能以肉包收费卖给消费者没肉的馒头,消费者也不能指望馒头的价格买到的馒头里还有肉。这个疑问在2009年市区 首次路面停车泊位的收费听证会上已经被提出来,当时听证会上行业管理方、拟收费的经营方不能在会上明确问答,今天很有必要汕头市发改局来牵头回答。隔了16年,今天市区路面停车泊位收费终于实现了,那2009年不能回答的问题太有必要以公告、公示形式和收费备注中形成合同约定,在电视、报纸上告知广大市民, 不要再含糊其词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09年市区路面停车泊位收费是在人工收费的技术条件下消费者提出了盗损是否赔偿的问题,我理解2009年收的是“寄车费”;今天无人值守的停车泊位我理解在移动互联网的技术条件下收的是不予赔偿的”停车费“。两者有远不同的收费标准,需要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明示。收费经营方不见得会太主动去明示自身的责任,这需要收市发改局为主的政府机关去推动明示,给市民一个交待,学学杭州,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