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最新发布!“达人探店”营销短视频广告发布,请记得这件事

昨天(21日),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达人探店”营销短视频等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书。
该提醒告诫书提到,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违反者按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处理,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完整内容如下: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达人探店”营销短视频等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书
一、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违反者按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处理,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三俗”(庸俗、低俗和媚俗),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三、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严肃政治主题做商业营销宣传。
四、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五、不得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广告,商品描述要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六、不得发布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的广告,如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违反“禁捕退捕”规定的广告。
七、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八、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者与广告审查不一致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
九、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
十、不得在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十一、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十二、使用弹出窗口发布广告,以及在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出现设置关闭计时、多次点击才能关闭、关闭标志难以定位、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情形。不得通过虚假的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十三、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四、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监测排查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相关信息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类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视频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误导。请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共同营造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2025年3月21日
先管好自家电视台广告再来说,自屋不扫何以扫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