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很多电动车都停在小区车库,是否有进行查处?消防部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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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0:00发布于 广东1.0万 |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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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网友在《民声热线》节目上咨询关于小区车库停放电动车的问题。
网友表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汕头市区的很多小区都存在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消防救援支队是否有按照规定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并要求改正?
对此,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回复称:
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行为,首先应根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合规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供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履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等消防安全职责,以此依法综合判定电动自行车在住宅小区停放是否违规。
我支队一直以来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根据群众举报投诉等,对群众反映的涉电动自行车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停放、充电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按照《广东省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消防执法信息。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