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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竟有人为了发泄把不锈钢门扔向楼下?!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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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0:13发布于 广东4504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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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高空抛物,不少人都胆战心惊,大到花盆、酒瓶,小到鸡蛋、果核,一旦从高空坠落都有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可有人却不以为意,为了发泄竟把不锈钢门这一重物扔向楼下。近日,汕头中院就审结一起故意制造高空抛物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某日晚上,老李(化名)前往妻子阿芳(化名)租住的房屋,用力砸击该房屋大门。阿芳不愿开门并报警,民警到场之后便对老李进行批评教育。


待民警离开后,老李又开始打砸大门,甚至将房屋外侧的不锈钢门从四楼通道扔向楼下,导致被害人小何(化名)位于一楼临时搭建的遮雨棚被损毁。见此情况,阿芳再次报警,民警将老李抓获。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李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最终判处老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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