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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登记电动车上路,或将被扣车并处300元罚款!汕头电动车管理条例征集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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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0:10发布于 广东2.5万 |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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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汕头市公安局起草了《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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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中涉及汕头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停放场所与充电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三十四条【号牌限制责任】和第三十五条【佩戴安全头盔责任】中提到:


驾驶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三百元罚款;驾驶初次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超过有效期限的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三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而在停放场所与充电管理方面,第十六条【停放、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中提到: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应当规划和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已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应当根据实际,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当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困难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利用人行道等施划、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其他具体条例内容可在汕头市公安局官网查看。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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