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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将对中心城区在建违建快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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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0:18发布于 广东1.9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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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近日,汕头出台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工作机制》。《工作机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值得注意的是,本机制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工作。


《工作机制》对在建违法建设进行了明确,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实施的以下违法建设情形。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相关许可证已失效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为居住需要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一户一宅要求、且对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和利害关系人不产生影响的农村住宅在建建设,不适用本机制。


《工作机制》明确,责令整改期满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于2日内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街道办事处于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在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前,制定拆除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组织实施、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使用人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在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当事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搬出财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经当事人、使用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使用人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街道办事处采取合理措施保管并告知当事人及时领取,避免对合法财物造成不当损害。


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拆除工作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共同到现场对在建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过程应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录像取证。需要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治违办统筹、协调力量的,街道办事处可提前提请协调。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在建违法建设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整理卷宗结案归档。在建违法建设拆除后,应向协助执法单位制发违法行为消除告知书,协助执法单位应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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