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沙县小吃店因涉嫌以假充真,被罚!
据信用中国官网公示信息显示,汕头市金平区建仙小吃店因涉嫌以假充真被罚。
公示内容提到,2023年10月8日,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办单》(编号:1440511002023100888503324)称汕头市金平区建仙小吃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经该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涉嫌以假充真。
为查清案件事实,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2次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使用从三明市旺发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芭蕉芋替代天麻制作销售“天麻猪脑汤”。当事人自称于2021年5月起在其经营的“美团”平台店铺“沙县小吃(长兴苑店)”以9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产品,于2023年5月将上述产品价格调整为10元/份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利润为3元/份。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涉事产品线下销售记录,线下销售情况无法统计。
当事人使用的“芭蕉芋”是广东农村地区种植较多的提取淀粉用的农作物,不属于药品。
为查清事实,该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请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汕头市金平区建仙小吃店于“美团”平台店铺“沙县小吃(长兴苑店)”销售的“天麻猪脑汤”的相关销售情况。该局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沙县小吃(长兴苑店)(汕头市金平区建仙小吃店)销售“天麻猪脑汤”的销售数量:148单,销售金额:1393元,上架时间:2021-06-06。”经核算,当事人涉案货值合计1393元,违法所得合计4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对汕头市金平区建仙小吃店做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44元;
二、处罚款7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144元整,上缴国库。
本文信息来源:信用中国
罚得也太少了吧!违法成本这么低怪不得食品安全管理不好👎
如此轻罚,何以有阻吓影响,食品安全不容丝毫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