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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生猪私宰厂、多家猪肉档被查!4名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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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9:21发布于 广东3.1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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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凌晨,澄海区生猪办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凤翔街道,对我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一生猪屠宰点进行现场查处。


经查,该处生猪屠宰点涉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私设生猪屠宰厂从事生猪屠宰,现场查处待宰生猪17头,生猪屠宰产品6头,抓获涉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4名目前,杜某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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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凌晨,汕头澄海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突击执法检查行动,共查获涉嫌销售无“两证两章”猪肉摊档8家,查扣“白板肉”约48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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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和猪肉产品管理的通告》。具体通告如下:


关于规范生猪屠宰

和猪肉产品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我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24年4月1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我区生猪屠宰和猪肉产品管理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所在镇(街道),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实行集中检疫检验制度。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上市销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制品,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所在镇(街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生猪产品流通销售。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持有有效的“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企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紧盯城乡结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区域等问题隐患,聚焦肉类产品经营、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组织开展地毯式清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坚决铲除滋生肉食安全的问题隐患。


五、加强属地管理。各镇(街道)、村(社区)要负起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及猪肉产品管理的宣传引导,加大日常巡查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惩处,共同维护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秩序。


六、强化执法保障。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生猪私屠滥宰和销售不合格生猪产品等非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754—85878431(区农业农村局),0754—85870315(区市场监管局)。


八、本通告自2024年4月1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本文信息来源:今日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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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发布于 广东

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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