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园街道利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因经营使用劣药,被处罚款10万元
据信用中国官网公示,汕头市金平区小公园街道利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因经营使用劣药被处罚款10万元。
公示内容提到,经查明:
2021年5月26日当事人从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朗致血塞通注射液,规格2mlx10支,产品批号:2021321,生产日期2020/12/13,有效期至:2022/12/12”药品10盒(共100支),2022年1月6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从1月6日-1月11日共使用了18支,2022年10月20日开具处方从10月20日-10月26日共使用了35支,2022年11月15日开具处方从11月15日-11月21日共使用了21支,剩余28支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备注:18支+35支+21支+28支=102支,大于当事人购买的100支,当事人解释说明称多出的2支是之前购买的批次的)。该款药品配药价格是每支0.9元。
2021年3月7日当事人从广东通用医药(粤东)有限公司购进“丽泉托拉塞米注射液,规格:2ml:10mgx10支/盒,产品批号:20201029,生产日期:20201029,有效期至2022年9月”药品1盒(共10支),2022年7月30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2支,2022年8月1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从8月1日-8月6日共使用6支,剩余2支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该款药品配药价格是每支13.5元。
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从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三元维生素B12注射液,规格:1ml:1mgx10支/盒,产品批号:210103,生产日期:2021年1月13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药品3盒(共30支),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14支,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14支,剩余6支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备注:14支+14支+6支=34支,大于当事人购买的30支,当事人解释说明称多出的4支是之前购买的批次的);该款药品配药价格是每支0.25元。
2021年9月21日当事人从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弘飞康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规格:10片/板x3板/盒,产品批号:200920,生产日期:2020/09/20,有效期至:2022/08”药品10盒,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4盒,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5盒,剩余1盒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该款药品配药价格是每盒9元。
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从普宁市泰嵘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韩都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规格:5ml:0.1g5支,产品批号:32011161,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6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药品5盒,2022年3月4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1盒,2022年5月22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1盒,2022年7月5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1盒,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1盒,剩余1盒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该款药品配药价格是每盒8.3元。
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从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恒健谷维素片,规格:每瓶100片每片10毫克,产品批号:201003,生产日期:2020/10/27,有效期至2022/10/26”药品3瓶,2022年7月6日当事人开具处方使用2瓶,剩余1瓶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该款药品配药价格是每瓶11.5元。
2019年4月25日广东通用医药(粤东)有限公司赠与当事人“利舒安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1ml:1mgx2支,产品批号:190306,有效期至:2021年02月”药品2支,至今未使用,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当事人称该款药品是急救药,没有使用过,也没有定价。
2022年10月18日患者洪汉林按照院外医嘱自带“天兴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规格:10瓶/盒,产品批号:11201202,生产日期:2020123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药品6瓶,在当事人处使用了5瓶,剩余1瓶被当事人存放在配药室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
2021年1月5日患者徐叙玉按照院外医嘱自带“上海医药注射用糜蛋白酶,规格:4000单位/瓶2瓶装,产品批号:1907028,生产日期:20190702,有效期至2021年6月”药品2盒,在当事人处使用了1盒,剩余1盒被当事人存放在配药室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可威磷酸奥司他韦胶囊,规格:75mg(以奥司他韦计)10粒装,产品批号:0221901019,生产日期:2019/01/22,有效期至2023/01/21”药品1盒,内剩余9粒是当事人站内医生陈绩君的亲戚陈彬从金平区金东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处方并购买的,陈绩君自己服用1粒后剩余放置在当事人配药室被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当事人称调配药品是由配药室护士按医师处方进行调配。
上述涉案药品的所对应的医师处方的开具时间均在药品有效期内,且医师处方上没有注明药品的批次、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当事人也没有登记发放药品的时间及药品的批次、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医疗机构配药室凭医师处方取药时,有何规定,是否有明文规定需要登记发放药品的时间及药品的批次等信息。”的问题向金平区卫生健康局发函协查,该局答复“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并未明文规定需要登记发放药品的时间及药品的批次等信息。因为无法查明上述过期药品的确切使用时间及使用数量,所以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过期药品的货值按当事人的配药价格计算,合计金额82.5元。
其中“利舒安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1ml:1mgx2支,产品批号:190306,有效期至:2021年02月”为广东通用医药(粤东)有限公司赠与,《广东通用医药(粤东)有限公司出库单(随货同行)》(出库单号:1232091)上该产品金额为0元,当事人称该款药品是急救药,没有使用过,没有定价,因此无法计算该款药品货值;另外,“天兴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规格:10瓶/盒,产品批号:11201202,生产日期:2020123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药品、“上海医药注射用糜蛋白酶,规格:4000单位/瓶2瓶装,产品批号:1907028,生产日期:20190702,有效期至2021年6月”药品、“可威磷酸奥司他韦胶囊,规格:75mg(以奥司他韦计)10粒装,产品批号:0221901019,生产日期:2019/01/22,有效期至2023/01/21”药品不是当事人购进、配药的药品,因此也不计入货值。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中答复“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述《复函》是否现行有效向金平区卫生健康局协查,该局答复我局上述《复函》现行有效。根据该《复函》当事人属“应该知道”的情形,上述超过保质期药品按使用劣药论处。另外,当事人没有制定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对此,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金平区小公园街道利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