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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类对象可获医疗救助!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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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09:18发布于 广东1.4万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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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市医保局拟订《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办法》明确了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均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 3000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

《办法》明确了一次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办法》规范了倾斜救助相关规定。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先支付部分和超支付标准由个人负担部分)按下列规定给予倾斜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均不设倾斜救助年度起付标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 60%的比例予以救助。倾斜救助专项年度限额为5万元。

儿童重疾救助方面,《办法》明确,本市0-14 周岁(含14周岁)居民医保参保人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20%。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倾斜救助条件的,再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救助。

《办法》明确不予救助情形:(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医疗保障局、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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