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很多公司不交“五险一金”?没有双休?相关部门回应

近日,有网友在《民生热线》上问到“我市很多公司不给交“五险一金”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没有双休、甚至单双休都没有。我市就该问题有何改善的措施?”
对此,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话,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反映。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的问题,属于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建议市民朋友向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该问题。
关于“单双休”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三、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五、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因此,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若不安排补休又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没有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日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民声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