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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业主不交加装费却想蹭电梯,还把邻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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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08:20发布于 广东4.7万 | 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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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老旧小区为了方便居民生活,都采取了加装电梯的举措。然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向来是有人欢喜有人愁。

为了方便出行,汕头某小区的业主陈老伯和李姨带头筹集开展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电梯加装完毕投入使用后,小区内某楼幢三楼业主彭老伯却与业主陈老伯、李姨产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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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调未果,彭老伯将陈老伯和李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向其提供电梯门禁卡并开通通行权限。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非绝对不用出资,增设电梯所需资金最终仍需所有业主协商确定分摊比例。与彭老伯同层业主是在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才对增设电梯享有使用权,彭老伯在没有支付对价及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其有权使用增设电梯,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对于彭老伯主张其有权使用增设电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

加装电梯,这些问题要注意

需要经多少业主同意?

按照《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的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到底谁说了算?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筹集、委托设计、征求意见、工程报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房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实施主体应当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单位(人)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并在拟增设电梯的本栋(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等15天。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实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

部分业主反对咋办?找谁调解?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应业主申请必须积极进行调解,出具调解意见。


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住宅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调解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查。业主间协商且经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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