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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男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不慎滑倒,竟把茶座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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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08:55发布于 广东2.3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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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平区法院审结一宗滑倒受伤索赔的民事案件,受伤者因茶座地滑摔倒而将纠纷的冲突方和茶座经营者一同告上法庭。


2021年12月底,在市区龙眼路某茶座消费娱乐的吴某武因为醉酒与洪某女发生纠纷,情绪激动起来的吴某武踢桌子、扔东西、强行脱掉他人鞋子并扔掉,洪某女伸手击打吴某武脸部,吴某武抬手还击时,因地板湿滑重心失衡,双脚打滑跌倒在地。受伤后洪某女和该茶座并没有将吴某武送医救治。吴某武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出具《报警回执》,同时在查明事实后对洪某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武报警后至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7天,诊断为髌骨骨折,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吴某武将洪某女、某茶座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伤残损失93956.81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吴某武认为,自己被洪某女打了脸部,是因洪某女的行为造成了损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之所以摔倒,也和该茶座员工拖地后未能及时清理擦干地面有关,该茶座也没有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原告受伤后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茶座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武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法庭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洪某女是否应承担身体权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洪某女虽伸手击打原告脸部,但并未超出其自身防卫必要限度,不应评价为侵权行为。原告饮酒后在抬手击打被告洪某女时因双脚打滑、重心失衡跌倒受伤,该损害后果不能评价为被告洪某女的反击行为所致,而系原告自身的故意行为造成,与被告洪某女的反击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关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洪某女无需承担身体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洪某女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茶座是否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问题。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茶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对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及数额,金平区法院经审核,原告吴某武医疗费、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合共79055.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茶座按1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吴某武11858.34元;驳回原告吴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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