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些坑不要踩!汕头公布八大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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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15:59发布于 广东2.3万 |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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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帮助群众答疑释法,让消费者学会拿起法律武器说“不”,《汕头日报》联合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八大消费维权案例,以案例示警的方式,震慑违法商家,助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全社会诚信经营、理性维权、科学消费的活动氛围,提振消费信心,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
景区会员退费难
优质高效迎刃解
市民丘女士于2022年8月来电反映,她于2015年11月在濠江区某生态园缴交会员费用,价格为5000元,可以享受5年内免费入园,协议期限到2020年11月。根据《某生态园会员协议》相关约定,协议到期后,市民可选择全款返回或五年内每年按1000元价值到其属下专卖店提取农产品。2020年11月合同期满,丘女士选择了本金全款返回的方式,即该生态园需要将费用全款返还给她。令丘女士气愤的是,一直到2022年8月,生态园仍未退还该费用,故来电投诉生态园不予退还会员费用。
接到投诉单后,濠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进一步了解情况。经与双方协调沟通,该生态园退还投诉人会员费5000元及利息600元。丘女士对濠江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负责、高效优质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案例2
新车未提漆破损
12315投诉保权益
消费者陈先生反映,2022年10月7日,他以20.064万元的价格在高新区某4S店购买了一辆丰田牌凯美瑞2022款的新车。11月3日,陈先生在提车的时候突然发现该车左前侧漆面破损(面积大概5平方厘米),但该车销售时没有告知该情况。陈先生要求更换新车,双方协商无果,陈先生便致电投诉该4S店销售有质量问题的车辆,希望予以退换并尽快处理。
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积极介入调查。经查,陈先生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车,车辆保险杠下不明显处确实存在陈先生反映的漆面小破损。但漆面破损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退换车辆的情况。该问题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已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经调解,经营者补偿陈先生1000元,陈先生按原合同提车。陈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车辆漆面破损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已损害消费者财产权,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如不能和解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3
购车订车需谨慎
买车需多留心眼
市民郑女士反映其于2022年9月15日前往潮阳区某车行欲购买现货汽车,商家表示需预定,并收取了郑女士3000元订金。但过后迟迟未能交车,购车确认书上也未标注具体提车日期。消费者询问商家,商家一直未能明确具体提车日期,其多次与商家协商提车日期无果后提出退回订金。但商家以厂家不予退还和确认书上的约定事项为由拒绝退回订金。故郑女士投诉该车行不予退回订金,要求商家退回订金。
接到投诉后,经潮阳区谷饶市场监管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已退回郑女士购车订金3000元。
案件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本意是购买现车使用,经营者应明确告知预定后预计所需的等待时间,使消费者能合理安排自己的购车计划,而不是在收款后采取拖延的方式敷衍了事,消费者不能达到自己的购车目的提出退回订金,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
案例4
服务质量有瑕疵
合理索要赔偿
陈女士反映,她于2022年9月23日在潮南区某美发店染发,店家表示改发色需要漂发,在未告知消费者时多漂了一层,临时加价100元。陈女士第二次到店接发,指定老板接发操作,但全程是两个学徒小弟进行接发操作,结果接发的效果不好。随后,陈女士投诉该美发店服务质量差,要求商家退款赔偿。
接投诉单后,经潮南区司马浦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对陈女士进行退款赔偿,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陈女士在消费前告知其服务的具体事项及收费明细,陈女士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5
明码标价有诚信
公平交易拒欺诈
2022年11月30日,陈先生在美团网上看到某专业祛痘祛斑店的宣传,“新客到店体验面部护理享受18.8元的新客体验价”,与客服咨询确认无误后,便到店体验该项目。体验结束后,陈先生被告知已为其护理了298元的套餐,经营者要求陈先生支付298元后方可离开,陈先生无奈之下支付了该笔费用。随后陈先生通过12315进行投诉。
接投诉单后,龙湖区金霞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立刻前往该店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人退回陈先生28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陈先生被网上宣传引导前往消费,且对于陈先生的咨询,商家也作出答复。但到店面消费后,被加价收取未事先说明并经消费者同意的服务费用,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执法人员在调解该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依法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6
标签标识须谨慎
退货退款平争议
接投诉单后,针对投诉人(刘女士)提出“涤纶”与“聚酯纤维”的面料不同以及“含量”“标签”的问题,龙湖区新津市场监管所经核查确认:1.“涤纶”和“聚酯纤维”是同一种材质的面料,“聚酯纤维”是国际通用名称,“涤纶”是中国通用名称。在中国,“聚酯纤维”一般指的就是“涤纶”;2.针对投诉人(刘女士)提出的“标签标注(含量、标签)不一致”的问题,执法人员对投诉双方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吊牌与实物(照片)和被投诉方提供的举证材料都缺乏相关检测证据支撑,虽然被投诉方的标识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但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经调解,双方达成退货退款的一致意见。
案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虽然被投诉人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但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在标签上作出一致性的表述,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案例7
优惠活动需明示
消费明白避纠纷
李女士反映,2022年10月,她在澄海区某羊奶店购买了4盒羊奶,价格954元。市民表示商家没有公示收费标准,随后向商家反映,但无果,遂来电投诉该店没有公示收费标准,要求商家退款。
接到投诉后,澄海区凤翔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被投诉的店铺进行调查。经查:该店的商品均有明码标价,但该店并未公示优惠活动方案。因此消费者在商店购买羊奶时,购买到的商品是未优惠前的原价。经执法人员为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同意退货退款的处理方案。消费者到店退货,经营者向其退回954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该所执法人员口头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店的销售人员应该向李女士详细说明优惠活动的具体情况,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诱导欺骗消费者。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消费,详细了解情况后再购买。
案例8
餐饮储值退款难
现场调解把忙帮
王女士于2022年11月来电反映,她注册成为某餐饮企业消费会员并充值了一定金额,由于特殊原因未能继续消费,希望商家退还其储值卡剩余费用,但是王女士与该餐饮单位多次协商无果。
接到投诉后,考虑到消费充值及优惠计算方式较为复杂,涉及具体退款金额双方争议较大,为利于沟通协商,濠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纠纷双方到该局开展现场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释法讲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调解书,被投诉餐饮公司向王女士退款2000元并赔礼道歉,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为此,王女士还专门向濠江区市场监管局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本文转载自:汕头融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