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业主欠缴11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刘某是汕头市龙湖区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8月,他的家门口贴了一份来自物业公司的律师函——物业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2007年至2018年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约七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
物业公司表示,刘某自2007年1月起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每年12月1日都以书面形式告知。刘某则表示,其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2007年至2018年期间没有收到过任何催缴通知,直至2019年8月才在门上看到物业公司张贴的律师函,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因为物业公司一直没有解决车库积水的问题。
那么,法院如何审判呢?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一直按合同内容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快递单及缴费催款通知书等证据,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曾于2017年10月向刘某追缴过物业管理费,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为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在此之前的物业费因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刘某支付物业公司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物业服务费一万多元。
本案中,车库积水问题并非影响小区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全局性问题,对于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的物业服务来说,因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将给其他多数业主带来损失;同时,不管业主本人是否在此处居住,物业公司都提供了安保、清洁等工作。在物业公司按合同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不应以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刘某欠费时间长达十一年,2014年10月之前的物业费因缺乏相应证据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应注意及时行使权力,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如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管理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哪些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