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医保!汕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适度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通知》调整的内容包括,规范开展新生儿参保工作,提高居民医保参保质量,《通知》明确新生儿应以个人身份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不再执行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内随母享受待遇政策。明确新生儿在出生六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开始时点,即在出生6个月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可追溯至出生之日,比现行的可追溯时限放宽3个月,有利于确保新生儿医保待遇。
《通知》还提到,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有关情形的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减轻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后,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参保人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调整为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按现行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80%、90%,其中在三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从原65%提升至70%,提高了5个百分点;
对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至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比例支付。按现行标准调整后,即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至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从45%提高至60%;
将办理临时异地就医手续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从45%提高为50%。
来源:汕头政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