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7岁男子多次在汕头市区盗窃沟井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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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08:58发布于 广东2.2万 |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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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强因盗窃25个沟井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付某强今年67岁,安徽宿州人。今年2月至3月,他先后5次在市区金墩园盗窃社区公共道路铺设的沟井盖共25个。
今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浮西社区一出租屋将付某强抓获,现场缴获沟井盖25个。
今年8月18日,金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付某强盗窃沟井盖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强盗窃社区公共道路沟井盖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被告人付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付某强则辩称,自己患高血压多年,偷井盖只是为了卖点钱看病,没想要危害公共安全,且案发时所盗井盖均未卖出。对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付某强的辩解不成立。
付某强的辩护人还提出,付某强盗窃的场所是小区内道路,不属于“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被盗窃沟井盖系安装于沿街商铺众多且靠近住宅区楼梯出入口、人员密集往来的社区, 属于《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因此,被告人盗窃该场所沟井盖的行为,足以对社区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付某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了被告人付某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汕头市区盗窃沟井盖,害人害已
应该严惩,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