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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来看看新规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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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09:512.7万 阅读 |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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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法规”)。而《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2022年法规”)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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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即将施行的和之前的规定有什么不一样呢?


禁止燃放烟花范围


2010年法规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


而在新修订的2022年法规里,禁放烟花的范围有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2010年法规中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或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公安部门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修订的的2022年法规里,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罚也有了调整,并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罚款予以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汕头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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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城市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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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就是市区不能放吧

oo峰峰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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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只能去东海岸放

yuan19800809
yuan19800809
3楼

只能去东海岸放

来自 @oo峰峰oo 的回复

东海岸也不准的,属于禁止燃放区域。很明显的就是罚款金额提高了200元,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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