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男子暴雨夜触摸路灯杆后不幸身亡,当地居委会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8年5月8日,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遭遇灾害天气,普降暴雨。当晚10点15分,陈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倒在路灯杆下的水泊中。后经民警和120到场确认,该男子已经触电死亡。
2018年8月3日,陈店派出所出具了陆某的死亡结论:陆某下班徒步涉水经过溪北村寨后中路“庆祖祠”时,用手触摸了该处的路灯电杆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验尸,陆某的死亡符合触电死亡。
2019年1月7日,陆某的家人,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潮南供电局和溪北居委会。潮南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认为,路灯在溪北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路灯的架设及管理使用由潮南供电局负责,因其管理疏忽导致事故发生,两被告是路灯的管理者和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
对此,被告潮南供电局认为,应由溪北居委会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因为案发现场的路灯,应当由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维护责任。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可以确认该路灯是属于溪北居委会的路灯。
被告溪北居委会同样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溪北居委会不是本案事发地点路灯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潮南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陆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积水中行走应预见到受浸的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远离避开,但其因疏忽大意不仅未远离,反而用手触摸路灯杆,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其过失系发生触电身亡的另一原因,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减轻被告溪北居委会30%的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潮南供电局在本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潮南供电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潮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溪北居委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67718.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维护不到位啊
漏电基本上都是(地埋式)地面留存接线头太短(容易泡水漏电)、接线头处没包扎好(容易泡水漏电)、接线头处与电线杆没隔离好等容易造成漏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