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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男子暴雨夜触摸路灯杆后不幸身亡,当地居委会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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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09:313.7万 阅读 |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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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遭遇灾害天气,普降暴雨。当晚10点15分,陈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倒在路灯杆下的水泊中。后经民警和120到场确认,该男子已经触电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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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陈店派出所出具了陆某的死亡结论:陆某下班徒步涉水经过溪北村寨后中路“庆祖祠”时,用手触摸了该处的路灯电杆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验尸,陆某的死亡符合触电死亡。


2019年1月7日,陆某的家人,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潮南供电局和溪北居委会。潮南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认为,路灯在溪北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路灯的架设及管理使用由潮南供电局负责,因其管理疏忽导致事故发生,两被告是路灯的管理者和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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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被告潮南供电局认为,应由溪北居委会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因为案发现场的路灯,应当由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维护责任。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可以确认该路灯是属于溪北居委会的路灯。


被告溪北居委会同样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溪北居委会不是本案事发地点路灯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潮南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陆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积水中行走应预见到受浸的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远离避开,但其因疏忽大意不仅未远离,反而用手触摸路灯杆,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其过失系发生触电身亡的另一原因,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减轻被告溪北居委会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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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潮南供电局在本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潮南供电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潮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溪北居委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67718.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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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极端天气对电力设施会造成各种影响和危害,电力管理部门应对供电设施权属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而作为路灯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更应尽到管理职责,时常检修。而我们每个人,也应增强安全用电意识,更好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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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城市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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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维护不到位啊

st卤面
st卤面
2楼
一是太阳能蓄能路灯市区好象是有安装,二是直流低压LED路灯,24V、36V、48V的。二者购置安装费用不高,避免了220V交流电触人的危险也可以没有供电部门什么事。基层居委,这点用电安全常识不学习路灯随便安装上,方便服务群众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给路人带来漏电触电危险。要学习。
有事要问
有事要问
3楼

漏电基本上都是(地埋式)地面留存接线头太短(容易泡水漏电)、接线头处没包扎好(容易泡水漏电)、接线头处与电线杆没隔离好等容易造成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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