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专项整治!如果违规,可能会受这些处罚
近日,市城管局在垃圾转运站、收集站点等重点位置,开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缺失,以及垃圾收集车辆不符合规定、乱停乱放等影响交通和市容的行为。
其中,对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环卫作业市场化单位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住宅物业小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委托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不得使用未经核验的自有车辆自行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环卫服务单位要向城市管理部门申办相关许可方能开展服务工作;
所有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必须是取得相关许可,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求专用制式车型;
垃圾收集车辆必须喷刷车属单位、服务项目或区域名称、垃圾分类标识,统一编号和箱体颜色,用字规范;
所有垃圾收集车辆保持良好的状况,破损老旧的车辆要及时修缮与更新;
落实垃圾收集车辆的日常清洗、消毒工作,车容车貌卫生整洁应符合创文巩卫相关要求,做到密闭无滴漏,无超载滥载和遗撒飞扬;
垃圾收集作业车辆每天交通高峰期(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不能上路作业。
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如果违规,可能会受到哪些惩处?
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城市垃圾。违反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城市垃圾运往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清运,按照倾倒垃圾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规范处理垃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汕头城管
小区内的垃圾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