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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男子出租五张银行卡和U盾帮助网络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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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08:481.7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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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青年谢某因贪图不当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等出租给他人,结果使自己身陷囹吾。该案经龙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0月龙湖法院依法对谢某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谢某(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10月,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先后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平安银行卡、广东华兴银行卡各1张,及上述各银行卡的U盾各1只、手机卡1张出租给同案人谢某(另案处理)用于网络犯罪结算使用。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上述五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总金额合计约2700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上述中国银行卡被同案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2020年12月21日,被害人王某被诈骗3万元,全部款项转入到被告人谢某的上述中国银行卡后再被转走;同月17日至同月25日,被害人汪某被诈骗约1.7万元,其中5000元转入到被告人谢某的上述中国银行卡后再被转走。

2021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场接受调查。被告人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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