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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对婆媳反目成仇,媳妇持刀捅伤婆婆!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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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08:372.8万 阅读 |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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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青年林某某从邻镇嫁到潮南区峡山街道某村,以务工为生,跟年逾七旬的婆婆陈某某平时关系就不好。去年10月1日下午4时许,林某某在自家门口因被陈某某数落而与之发生口角,随后持一把水果刀刺伤陈某某的腹部并逃离现场。一个小时后,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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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前后15天时间共花费医疗费2.9万多元。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不久前,潮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案件被害人陈某某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由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致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林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8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认罚,同时表示愿意赔偿陈某某合理部分的经济损失。林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被害人陈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潮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林某某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予以采纳,但提出的被害人陈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并请求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万多元。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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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城市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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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这么大仇恨

汕头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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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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