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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120万元!汕头两男子为他人存放、运输伪劣卷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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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09:551.6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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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衣公司的仓库本应该合理利用,用来存放与制衣相关的物品, 但市区一中年男子身为经营者却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指使一“70”后男子利用自己的仓库为他人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被依法提起公诉,今年9月初,龙湖法院依法对这宗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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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衣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经事先通谋,由何某提供仓库帮助同案人存放假冒香烟。

2020年1月5日13时许,何某与同案人联系后,驾车载被告人颜某前往龙湖区外砂高速出口旁某停车场。在上述停车场内,根据另一男子(身份不明,在逃)指示,何某指使颜某独自驾驶该停车场内一辆小汽车(内装载有香烟)至何某的制衣公司,并在该司员工协助下将上述车内的香烟搬卸至该司仓库。随后,颜某驾驶上述小汽车返回停车场。在何某的指示下,颜某准备驾驶另一辆小汽车(内装载有香烟),随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上述小汽车查获中华牌香烟1130条、黄金叶牌香烟300条、南京牌香烟650条。尔后,民警将颜某带至制衣公司,在该司仓库内查获中华牌香烟4258条。

同年3月6日,何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送检的中华牌香烟、南京牌香烟、黄金叶牌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烟草专卖局证明,上述香烟总价值1200316.48元。

上述事实,何某、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5罚。

被告人何某、颜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汕头中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汕头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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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悔不当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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