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药店购药?指引来了!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全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6月12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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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一、居民进入零售药店,须戴好口罩,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并出示健康码,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不能入店购药,请药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社区“三人小组”,由社区“三人小组”到场处置。
二、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的,可按正常流程购买。
三、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目录》内药品的,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和登记,并如实提供以下信息,药店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居民购买《目录》药品的登记信息上传广东智慧药监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1.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
2.14天内是否在中高风险区、封控区域内停留或境外旅游史。
3.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
4.如代为他人购药的,应同时如实提供实际用药人的上述真实信息。
5.药店工作人员应如实登记居民购买药品通用名称、数量和用途。
四、网络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内药品仍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不得向收货地址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城市的个人消费者销售《目录》内药品,请有需要的市民到附近零售药店按指引购买。
五、确实不能出示健康码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购买非《目录》药品,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按指引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六、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销售《目录》药品实名登记和问询服务,提升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购药安全。
七、防疫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理解,共同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
附《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