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拟出台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符合这些情况或都可申请登记汕头户口
市公安局制订了《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种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及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
在汕头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户口。
在汕头市租赁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屋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在汕头市或潮州、揭阳市稳定居住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原籍为汕头市的市外人员,本人可以在原迁出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与汕头市户口人员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或直系亲属的配偶、子女,可以在直系亲属关系人户口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取得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人员、以及留学归国人员,本人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经区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或认定的急需人员,或在汕的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区、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退役士官、转业干部,或经市委老干部管理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原籍为本市的退役军人,须在原籍地申请登记。
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可以部队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受区、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受市人社部门通报表扬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台湾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原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原籍我市且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可以在原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籍地已整户迁移的,在现整户迁入地申请。
经民族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持有《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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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内居民因结婚、离婚、住房搬迁、工作或其他正当理由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城镇区域户口迁入乡村区域户口,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乡村区域的,可以申请投靠迁入,子女、配偶、父母可办理随迁;实际在乡村区域居住,且在原籍乡村区域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本市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乡村区域落户。
而因房产产权转移、拆迁等离开住所、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常住人员,《征求意见稿》提出,其户口可以登记在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以迁入本市亲属朋友家庭常住户口内或经产权人到场声明同意的房产地址内。
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