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拟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
4月,汕头市公安局发布《汕头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
在该《方案》中,汕头市拟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包括合法所有权房屋人员、租赁房屋人员等均可落户,并将放开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限制;同时,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
另外, 还将建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制度,方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在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具体内容如下: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居住就业入户
1、合法所有权房屋人员入户。在汕头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户口。
2、租赁房屋人员入户。在汕头市租赁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3、经常居住就业创业人员入户。在汕头市经常居住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根据现行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购买、自建、受赠、继承合法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本市承租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
(二)回原籍人员入户
原籍为汕头市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三)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登记。
(四)人才引进入户
1、学历型人员入户。取得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人员,以及留学归国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我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或认定的急需人员,或在汕的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3、受表彰人员入户。受区、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受市人社部门通报表扬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本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4、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复)户(含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复)户。
5、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复户(含高层次人才)。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学校学生集体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家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
符合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其他可以入户情形
1、收养登记入户。我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可申请随该人员登记入户。
2、宗教教职人员入户。经民族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刑满释放、假释人员复户。历史遗留的原籍我市且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4、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入(复)户的其他情形。
放开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限制
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但城镇区域户口迁入乡村区域户口需符合申请人在乡村区域实际居住、有合法房产或直系亲属投靠规定。
根据现行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三)招工招聘入户;(四)毕业分配入户;(五)工作调动入户;(六)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积极稳妥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
我市先行先试,在办理户口迁入中承认潮州、揭阳两市居住证、社保缴纳与汕头市同等待遇;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建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制度
汕头市各基层街道(镇)政府要在辖区社区村(委)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方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在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