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网约车新规发布!运价方案需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不得无故拒载或途中甩客
日前,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商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经营者需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用于办公、培训和停车的场地,以及负责经营、管理、安全等人员。
在汕头市注册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小客车,纯电动车辆轴距259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需设置统一的标志,外观与巡游车有明显差别,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经营者:许可期限为四年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须符合《客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且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用于办公、培训和停车的场地,以及负责经营、管理、安全等人员。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汕头市辖区”,许可期限为四年。
车型:与巡游车实行差异化经营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客运条例》第十七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汕头市注册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小客车,纯电动车辆轴距259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需设置统一的标志,外观与巡游车有明显差别,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驾驶员: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首次申请的,申请车辆数应当不少于50辆;再次申请的,名下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有下列情形的,应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个人信息采集: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机关报告。
价格:运价方案确立和变更要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
网约车经营者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络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方案确立和变更要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服务:不得无故拒载或途中甩客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运价及从业资格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对网络预约的乘客不得无故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对驾驶员有不符合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停止为驾驶员提供线上服务。
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汕市交〔2019〕35号)同时废止。
来源: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