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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首例!丈夫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丈夫付妻子家务补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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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10:483.0万 阅读 |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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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提出离婚,妻子要求家务补偿,这样的离婚案该如何判?近日,汕头市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由潮南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该院判决丈夫周某林给付妻子郑某吟家务补偿款3万元。


据了解,周某林与郑某吟婚后生育一男二女,郑某吟于2018年7月因家庭矛盾带三个孩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21年1月5日,周某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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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家庭内部事务矛盾导致周某林与郑某吟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依法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郑某吟亦表示同意离婚;诉讼中,郑某吟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抚育子女、照顾家庭和家人等较多义务,提出要求周某林给予家务补偿10万元。


由于周某林与郑某吟结婚至今已十余年,且共同养育三个子女,尽管家庭并不富裕,但双方在分居前家庭一直比较和顺,这与郑某吟作为妻子、母亲和儿媳,能够履行好抚养教育子女、照顾丈夫、公婆生活起居、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等各项义务分不开,故郑某吟提出要求家务补偿合情合理合法。对此,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判决准予周某林与郑某吟离婚,周某林给付郑某吟家务补偿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郑某吟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郑某吟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郑某吟提出的家务补偿请求予以支持,但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实际及周某林的工资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补偿数额,对郑某吟过高的补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确立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本案适用民法典支持离婚家务补偿,从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在全社会树立男女两性共担家务、共育子女的责任理念具有积极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在推进性别平等上尊重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

 

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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