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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家来谈谈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不会惹火烧身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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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侵权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恐怕是全世界网络侵权相关法律中最偏向于控制舆论的。但不管怎么说,既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我们就要执行,做个守法的网民。

    就第36条内容而言,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是:第3款主要针对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危害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即使原告或受害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也应该就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与第3款不同的是,第2款是针对原告自己发现有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简言之,在第3款的情形下,“通知”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条件。而在第2款的情形下,“通知”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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