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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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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9:51发布于 广东1.3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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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拟订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及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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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明确“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条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在已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期间,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通知还特别提到,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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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发布于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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