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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造假骗取社保待遇?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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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6:49发布于 广东56.1万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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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后果很严重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后果一:行政裁决,处以罚款


施某等4名参保人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系伪造身份信息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市人社局先后对以上4人作出要求退回骗取社保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和并处骗取金额二倍罚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因到期不缴纳罚款,市人社局又对4名参保人作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决定。以施某为例,除了需要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15万余元,还需要缴纳4倍的罚款61万余元。


后果二:涉嫌诈骗,公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于身份信息造假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以及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市人社局认定此4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立即移交市公安局立案审查,由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判断处理。


后果三: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对于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施某等4名参保人并未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市人社局遂向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金平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责令4名参保人将已骗取的社保待遇退至市社保局,要求4名参保人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参保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其财产。


后果四:信用惩戒,限制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龙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参保人施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同时,因4名参保人迟迟未退回社保基金和缴纳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龙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参保人将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都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后果五:触犯刑法,法院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认定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已对其中2人作出刑事判决。2名参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继续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其余2宗案件也正在审理,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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