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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4-07 14:281.2万 阅读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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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余某波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自2016年4月份开始,余某波、林某(取保候审)见广东****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超级**系列商标玩具产品在俄罗斯的热销,为非法牟利,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下,在位于澄海区上华镇夏岛路中段林某的怡达玩具厂擅自生产涉嫌假冒广东****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超级**系列商标的玩具产品。林某负责生产假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超级**系列商标的玩具产品,余某波负责销售该侵权产品。余某波以每只超级**玩具4.7元的价格向林某收购,以每只超级**5.5元的价格卖给印度客VJ共96000只,从中非法获利76800元。以每只超级**6.5元的价格卖给其他玩具公司共264000只,从中非法获利237600元。2017年6月6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澄海区上华镇湖心村夏岛路中段林某的怡达玩具厂查获涉嫌侵权产品“DT-038 DT TOYS”13320盒、“DT-038T1 DT TOYS”1296只、“DT-038T1 DT TOYS”1440只、“DT TOYS”41400只、“DT-039 SUPER WINGS”8880盒、“SUPER WINGS”46200只。

二、诉讼过程

提起公诉时间: 2017年10月25日

判决时间: 2017年12月19日  

                   

三、判决结果

余某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取得成效

汕头市澄海区是全国闻名的“中国玩具礼品城”和“中国玩具礼品出口基地”,玩具产业作为澄海区的龙头产业,对于澄海区乃至汕头市的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玩具创新产业作为玩具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许多玩具企业在于创新领域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而“造假困局”却深深地刺痛了创新企业的内心,打击了创新的积极性。因此,保护玩具知识产权刻不容缓。本案的被害人广东****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澄海玩具创新企业的龙头,也是中国自主玩具品牌的形象企业。作为澄海玩具的驰名商标,本案的成功侦破对于一些打算制假售假的不法厂家起到了威慑的作用,在澄海玩具产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保护了玩具知识产权,提高了玩具创新产业的积极性,促进了澄海区玩具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一


2017年以来,赵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情况下,从上线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斯凯奇”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对外销售谋利。经查,赵某销售的假冒“耐克”童鞋金额人民币 11 万余元;被查获假冒上述商标的运动鞋3500余双,货值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后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蔡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4年2月底开始,蔡某某伙同杜某某(已判决)、余某、黄某、“阿远”(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村开设工场,每人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印制假冒“小熊猫”、“玉溪”等香烟商标标识,雇佣“阿雄”、“豪籽”(另案处理)二人当师傅,雇佣同案人陈某(已判决)在该制假窝点帮工,由“阿远”负责联系客户提供纸张、油墨,其他参股合作人员负责帮忙,工场印制假冒香烟商标后从中赚取加工费。工场自2014年3月中旬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非法制造及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共497000个。2014年5月20日后,印刷工场搬到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另一工场处,雇用同案人林某已判决)及“阿雄”二人当师傅,陈某继续在新工场帮忙,印制“天子”、“中华”、“黄山”、“大重九”等品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二、诉讼过程

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2014年6月5日立案侦查。蔡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8月1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取得成效

汕头市澄海区紧邻福建省诏安县,而诏安县向来为卷烟制假售假的重灾区,近年来其制假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向周边辐射的特点,从而达到异地转移、规避查处的目的。本案的查处,充分反映汕头市澄海区部署打击卷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斩断制假黑手的强有力举措。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抽调精干力量审查该案,重点厘清各涉案人员的罪与非罪、情节轻重、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认定、有待完善的证据情况等问题,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做到快捕快诉,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充分配合,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从而有效遏制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张某、朱某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某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注册成立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原工作的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印刷了现任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本。

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于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最终张某以假冒专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朱某以犯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典型案例

林某某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

——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一、基本案情

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奥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2013年2月完成“玩具-JEFF”、“玩具-Donnie”“玩具-Dizzy”“玩具-Jerome”(为“超级飞侠”系列动漫形象)的美术作品创作,并于2013年9月16日完成以上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自2015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奥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侵犯奥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超级飞侠系列的产品模型。产品外观设计好后,为获得产品的合法生产条件,林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6月8日获得感应卡通飞机(1)、感应卡通飞机(2)、玩具小飞侠(3)、玩具小飞侠(4)的外观设计专利。之后,林某某对专利图案设计作了部分修改后,即在该专利产品的外观上配上与奥某公司超级飞侠系列玩具产品相同的颜色、图案,在其设立的巧精灵玩具厂内生产货号分别为2210B、2210C、2210D,名称Mini Flying的产品,并予以销售。

2016年11月14日,奥某公司向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举报,称林某某在一工厂内非法生产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超级飞侠”系列玩具。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同日对林某某所经营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产品型号为“2210”的四款涉案玩具一批,并将林某某带至该分局审查,但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一直未对该案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

2016年11月28日,林某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货号2210,名称Mini Flying的系列玩具作品进行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2017年5月26日,奥某公司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日将相应申诉材料转交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进行办理。

在检察机关监督下,2017年8月23日,林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处理。2017年9月6日,林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侦查期间,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奥某公司的“乐迪”“酷飞”“多多”“小爱”玩具飞机美术作品与查扣的涉案(Mini Flying-红色、蓝色、黄色、粉色)玩具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构成复制关系。2017年12月21日,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对林某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2018年5月16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对林某某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某某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2019年4月24日,澄海区法院重审后对林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某某提出上诉,2019年7月8日,汕头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2010年2月起,吴某在无营业执照及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张不低于人民币5元的价格购入大量盗版音像光碟,吴某雇佣被告人吕某等人在租用的仓库、音像店等处加价销售,并雇佣被告人张某负责网络购销碟片、收发传真、配货理货等工作。

2010年5月27日,吕某驾驶面包车至某公司提取盗版音像光碟时被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张某抓获。公安机关最终共查获盗版光碟合计144271张。另查获销售给本市某音像、某音像、某音像的盗版音像光碟6135张。

经抽样鉴定,查获的150406张音像光碟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查获的音像光碟经核价为人民币752030元。

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入职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柔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总监。

自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违反联柔公司保密制度及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在联柔公司内部计算机系统超越职权查看并下载BOX弹簧垫生产机的部分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后与他人合谋成立A公司。

 

离职后,被告人以BOX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为基础,生产制造出同类产品“610”弹簧垫生产机。之后,被告人刘某利用在联柔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向联柔公司原两家客户销售共计10台“610”弹簧垫生产机,取得货款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联柔公司发现被侵犯商业秘密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联柔公司研发的BOX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制造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联柔公司的BOX弹簧垫生产机与A公司的“610”弹簧垫生产机六个核心部件的图纸技术信息总体对比结果为实质相似。经审计,认定被告人刘某的上述行为造成联柔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为人民币4,697,735.67元。

2020年5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开庭后当庭宣判,对南沙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南沙区第一宗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BOX弹簧垫生产机设计制造图纸案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内从事弹簧垫机械设计、生产、制造职业。

(八)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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