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个人医保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这些费用
1月17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多项完善门诊保障机制、改进个人账户资金沉积问题的办法,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家人的六种情况、五种特殊情况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转管理的相关办法。
《办法》要求各地市要在2022年7月1日前出台实施细则并执行。
明确全省统一的支付比例最低要求
《办法》明确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方面的待遇政策。
广东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地级以上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办法》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具体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个人账户资金可家庭共用
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提出,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办法》同时强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个人账户纳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是怎样的?《办法》提出:
● 广东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五种情况下,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办法》还提出了特殊情况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转管理的相关办法。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盘活个人账户资金
提升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
据省医保局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是,1998年建立职工医保伊始,实行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现阶段,个人账户功能已逐步被门诊共济保障替代,但仍存在个人账户资金沉积过多、监管难,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高、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为此,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广东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也就是说,本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是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开展的,是制度内的“腾笼换鸟”,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现有条件下盘活了沉积的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实施了制度转轨,提升了制度效能。
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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