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多家公司,被查!
据汕头市场监管消息,汕头在全市范围内扎实推进八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关乎百姓身边的违法案件。
汕头市金平区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接某地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辖区林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免予刑事处罚;因林某户籍地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汕头市金平区,建议该局依法给予林某行政处罚。为查清案件事实,该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开始,当事人林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明知魏某可能销售假冒注册品牌机油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接到订单后通过微信向魏某下单,然后由魏某将多种型号的假冒知名品牌机油通过物流方式邮寄给客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2025年1月26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八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商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未经认证的产品违法行为案
2025年4月,澄海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接到多条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商行销售的玩具产品涉嫌假冒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和未经产品认证。2025年4月17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向自称来自“汕头市澄海玩具厂”的销售人员购进一款“趣味玩具”(型号:123)产品,2024年9月向自称“汕头市澄海区集兴模型加工厂”的销售人员购进一款“动物模型玩具”产品。上述厂家仅在某平台网店进行销售,并已全部售出。经查询,未发现上述两款产品生产厂家的登记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玩具产品的生产厂家相关信息和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资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未经认证的产品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潮阳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不依法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的行为案
2025年6月26日,潮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某小区投入使用的水表可能未经强制检定。2025年7月22日,潮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小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的各栋相关楼层的水表,均未发现首次强制检定标志。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该小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的有关材料(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为进一步查明情况,该局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安装在某小区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澄海区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案
2025年9月18日,澄海区市场监管局澄华市场监管所根据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反映辖区企业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狮头鹅(卤鹅)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当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狮头鹅(卤鹅)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生产。因存放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相关要求。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潮阳区关埠某卤味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
2025年4月28日,潮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潮阳区关埠某卤味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餐饮店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日,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系现场制售食品,在入门右侧广告牌上宣传的“吃狮头鹅的好处”中相关宣传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南澳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18日,南澳县市场监管局对南澳县某车行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两辆待销售电动自行车鞍座可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当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无锡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两台电动自行车,为使购进的车辆更便于销售,将两台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改装后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车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汕头检测院对龙湖区某工厂在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年度检验时,发现该电梯涉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5年2月20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电梯维保单位汕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汕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人员对汕头市龙湖区某工厂的电梯进行巡查维护时,发现其中一台电梯的门机损坏,维保人员通过安全与门锁回路短接处理的方式,更换电梯门机后,没有拔除安全回路短接。2024年12月27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汕头检测院对该电梯进行年度检验时发现上述问题,即于当天向维保单位送达《检验意见通知书》。维保单位于2025年1月2日进行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复检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根据相关案件调查线索,反映龙湖区某医药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8月21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2月20日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认为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故于2025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据此,汕头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恢复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业务量,在行业竞争中争取更大利益,在向客户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将其销售产品后获取的部份利润作为“返利款”支付给客户的法定代表人,且当事人没有在公司账务中将“返利款”如实入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八条相关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潮阳区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气瓶案
2025年11月13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在燃气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潮阳区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气瓶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对部分气瓶进行充装时,未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对气瓶充装前后相关操作未进行规范记录。同时,当事人为逃避监管,存在通过扫描自有登记的气瓶条形码(即“口袋码”)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气瓶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