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明码标价等行为,汕头一知名餐饮店被罚

据信用中国平台显示,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因未按公示价格收费,未公示相关商品的价格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的相关行为被罚。
经查明:
1、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于2025年01月26日至2025年01月27日在其店内销售“鹅头”菜品时,明码标价公示的商品价格为60元,后因春节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实际经营中收款金额为75元,期间共销售鹅头5个。合计销售额总价375元,多收价款为75元。
经本单位组织调解,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于2025年3月5日退还投诉人高女士消费“鹅头”时多收价款15元。
责令退还期间内,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发布退还多收价款公告,公告期限内未有其他消费者联系进行退款。
综上所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所称的计算方式,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多收价款总计75元,违法所得为60元。
2、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7日,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销售的菜品“鹅脖、双拼腌虾腌蚝”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其在销售“双拼腌虾腌蚝”时口头向消费者高女士介绍价格35元,未向其提供价格表,现场未公示该菜品价格。介绍的价格与平时销售的价格一致,投诉人也未提供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多收价款的证据,检查中尚未发现存在多收价款的情形。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没有收费票据,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经核实,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认定你(单位)实施未明码标价行为时没有违法所得。
3、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7日,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在销售菜品“腌三目蟹、腌膏蟹”菜品时价格牌标示价格为“腌三目30-60元/只、腌膏蟹160-220元/只”字样,相关明码标价不规范。
该行为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违法所得难以认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依法核定实施不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时没有违法所得。
综合以上行为,对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老姿娘白粥店做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6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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