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汕头工伤认定业务管辖,2025年1月1日起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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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0:13发布于 广东9359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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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工伤认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工伤认定业务管辖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认定案件管辖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其参保所在地的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可确认为其的生产经营地;用人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处生产经营地的,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二、已参保的建筑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未参保的建筑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有关衔接事项
一、争议处理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工伤认定申请,或就工伤认定申请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按《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过渡衔接处理
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工伤认定案件,由原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业务经办联系方式如下: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