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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出台入户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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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9:14发布于 广东1.7万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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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解读出炉。



据悉,《实施细则》在原汕头市户口迁移规定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汕头市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

(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在汕头市经常居住且租赁在住建部门备案、在公安机关登记租赁房屋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在汕头市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证、购买社保半年以上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在汕头市经常居住,原籍为汕头市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扩大汕头市的人才吸纳面。把人才型落户条件由全日制大专学历降低到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同时,新增加留学归国人员、在汕头市受表彰人员入户政策,即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受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受市人社部门通报表扬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均可落户汕头市。

(三)全面放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取消原入户规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父亲满60岁、母亲满55岁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条件限制,汕头市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申请投靠迁入。

(四)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汕头市先行先试,在办理户口迁入中,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经常居住的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设立公共集体户。在汕头市各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解决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人员的落户问题。

(六)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迁移规定,促进本市劳动力流通通畅无障碍。

该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汕头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办〔2022〕25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及本市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户口迁移的审核、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在本市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办身份证的本人无需提供、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下同),产权人无迁移的,需提供本人申请书及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产权证明。

合法所有权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商铺、公司办公用地、工业用地、车库除外),提供在该房屋内居住登记信息(如:“粤居码”)或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在该房屋实际居住情况说明。

第六条 在本市稳定租住于已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屋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有效期内居住证;

5.房屋租赁合同、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出租屋产权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6.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户口簿,或公共集体户申请书(由辖区派出所登记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内)。

第七条 在本市经常居住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半年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5.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书(由辖区派出所登记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内)。

第八条 在本市经常居住、原籍为汕头市的市外人员,本人可以在原迁出地派出所辖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原在汕户口档案;

5.挂靠原迁出地辖区派出所范围内亲友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以及同意书;落户公共集体户的提供申请书(由辖区派出所登记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内)。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子女的配偶,可以在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前款所称本市常住人员,不包括登记在本市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

第十条 在本市居住,取得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外市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本人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婚姻状况证明;

3.在汕居住登记回执(如:“粤居码”):

4.落户地证明;

5.经认证的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证书,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经认证的国外留学证书及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  经市、区(县)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或认定的急需人员,或在汕的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市、区(县)组织、人社等部门调动函(急需人员意见函),或中央、省直属驻汕机关、企、事业单位入户意见。

第十二条  经区、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军士、义务兵等退役军人,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经市委老干部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干部,本人及其符合规定的随迁家属,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以回原籍为条件回汕安置的退役军人,须在原籍地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军官转业证等退出现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军人身份证(原籍退役军人复户无需要提供);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市委老干部、组织等部门的安置证明等入户材料;

5.落户地证明。

第十三条  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可以部队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军官证、军人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落户地证明;

6.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随军证明。

第十四条  受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受市人社部门通报表扬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党委、政府或人社部门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归国华侨(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2.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属高层次人才的,提供高层次人才证明。



  第十六条  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台湾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台湾居民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属高层次人才的,提供高层次人才证明。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出入境部门签发有效期内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婚姻状况证明;

  3.出入境出具的证件收缴证明或证件遗失声明;

  4.属高层次人才的,提供高层次人才证明;

  5.落户地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学校学生集体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属一站式迁移的提供迁出地户口簿)。

  第十九条  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原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护照;

  2.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原在汕户口档案底册;

  4.落户地证明;

  5.属高层次人才的,提供高层次人才证明。



  第二十条  原籍我市且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可以在原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籍地已整户迁移的,在现整户迁入地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刑满释放、假释证明书;

  2.落户地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经民族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入户意见;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提供申请书,落户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集体户的提供同意证明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持有《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可为被收养人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4.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供户口簿。



  第二十三条  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居住的人员,本人可以在汕头市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在汕居住登记回执(如:“粤居码”):

  5.落户地证明;

  6.潮州、揭阳市组织、人社、教育等部门的调令或任职文件(含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区(县)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居民在本市内因结婚、离婚、住房搬迁(包括公有房屋租赁)、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户内人员可以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婚姻、住房搬迁(包括公有房屋租赁)、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居民在本市内由城镇区域户口迁入乡村区域户口,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投靠迁入;

  2.实际在乡村区域居住,且在乡村区域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二十六条  因房产产权转移、拆迁等离开住所、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常住人员,其户口可以登记在原住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公寓、企业、学校等单位以及社区,可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下列材料,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

  1.本单位(社区)设立集体户口申请书;

  2.产权证明或单位(社区)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应在所在街道(镇)或社区地址设置城镇公共集体户。

  公共集体户包括社区设立的公共集体户和基层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对申请落户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安机关加强公共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管理。落户本市的人员,登记户口时迁入公共集体户的,应当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据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从业地点、联系方式等,提供的项目若有变动,应当主动并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司法文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本人未婚声明。

  (四)合法所有权房屋包括: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合法自建住房等。

  (五)产权证明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

  3.市商品房预售契约乙本、契约收票、购买发票,或银行抵押贷款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4.经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房屋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效凭证,由派出所辖区民警依据证明,核实房屋情况并签署意见。

  (六)落户地证明包括:

  1.落户自有合法房产的提供产权证明;

  2.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证明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落户本市居住地辖区街道(镇)内的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居住登记信息(如“粤居码”)及公共集体户申请书(由辖区派出所登记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内);

  4.挂靠亲友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以及同意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声明的,取消其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办理落户的,注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具有违法犯罪嫌疑、需接受调查监管及其他处理的,其申请的户口迁移事项应暂缓处理,由当地国安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9日。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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