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公司被罚3万!因生产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据信用中国官网消息,广东大唐汕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20日以桃胶、雪燕、银耳、皂角米等为原材料生产投诉所称唐汕上品桃胶雪燕皂角米(净含量258g)共638碗,上述食品执行标准为:GB7098,产品类别:罐头食品。生产完毕后通过网络店铺进行销售,该产品随购买量增加,单价减少。至被我单位查获止,当事人共售出138碗,销售额共计1049.3元,每碗销售单价在6.0元至12.0元的价格区间。经核算,平均售价约7.6元/碗。
二、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完毕准备销售的唐汕上品桃胶雪燕皂角米(净含量258g)500碗;标签(2套/张)91张、独立包装盒16个、大包装盒(6碗/盒)68个,因涉案食品配料中雪燕及皂角米不属于普通食品生产原料,当事人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经报请领导批准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调查:涉案食品为当事人使用桃胶、雪燕、银耳、冰糖、皂角米、红枣、枸杞作为原料并配以一定比例饮用水,采取炖煮、灌装等工艺进行生产。涉案食品配料表:饮用水、桃胶、雪燕、银耳、冰糖、皂角米、红枣、枸杞。
2024年4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雪燕、皂角米作为食品原料如何定性问题进行咨询。于2024年4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答复:“留言收悉。生产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关于皂角米、雪燕的使用问题,建议您咨询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如您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
2024年4月10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意见,执法人员再次通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对在广东地区雪燕、皂角米是否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进行咨询。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2024年4月10日收到您提交的咨询,现答复如下:来访材料中未提供雪燕的具体信息,经查,我委未获取到雪燕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的依据。原国家计生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普通食品的界定和管理有较详细的说明。上述文件已主动公开,请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nhc.gov.cn。如有疑问,建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关于皂角米,经查,贵州省发布了皂角米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发布了皂角米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份,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其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皂角米,可以在我省经营销售。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外省食品生产的符合其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皂角米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建议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此复。2024年4月18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意见,经查:
1、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雪燕及皂角米均未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2、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原料使用的雪燕(梧桐科苹婆属植物木髓分泌物),不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关于普通食品的界定,且未被相关部门批准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活动,为非食品原料;
3、关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原料使用的皂角米。经调查,全国仅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卫健委发布《DBS52/061-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皂角米》,该标准于2022年11月08日实施。当事人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皂角米原产地为云南,非贵州省生产并销售,亦不属于广东省卫健委答复中规定可以在我省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的情形,同样为非食品原料。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中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所称的计算方式,依法核定当事人生产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货值金额4848.8元,违法所得为1049.3元。
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办事处对其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没收你(单位)生产的唐汕上品桃胶雪燕皂角米(净含量258g)500碗、标签(2套/张)91张、独立包装盒16个、大包装盒(6碗/盒)68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玖元叁角整;
三、处罚款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共计叁万壹仟零肆拾玖元叁角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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