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问题,汕头市市监局发出提醒告诫书
近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对全市提供住宿、餐饮、旅游等服务和商品零售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市监局要求,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络、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景区收费停车场应在车辆进出口与收费处设置收费公示板(牌)进行收费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月饼、高端烟酒茶等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