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女子酒驾致死,五名一同饮酒的人被判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六人共同饮酒致其中一女子酒后驾车身亡纠纷案中,五名共饮者被依法判决共同承担10%的责任。
事件发生在潮阳区西胪镇,死者李某娜30多岁,与林某斌、黄某周是微信好友关系。2021年6月19日晚上,李某娜约林某斌、黄某周二人到潮阳西胪一家KTV喝酒。
到了次日凌晨1点多,林某斌又约了黄某钦到KTV,同行一起到场的还有廖某鑫、林某鑫。凌晨2点多,黄某钦、廖某鑫、林某鑫三人先行离开。随后,林某斌、黄某周和李某娜也从KTV出来。据林某斌和黄某周介绍,当时李某娜已醉了,曾劝她不要开车,但李某娜坚持要自己开摩托车回家,并从林某斌手中拿回摩托钥匙。结果,不幸发生了。开离酒吧仅仅几百米,李某娜的摩托车就碰撞路旁的轮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1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场,但李某娜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李某娜的家人认为,如果当晚一起喝酒的林某斌、黄某周等人能劝住李某娜,不要让她酒后开车,就不会发生事故,于是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李某娜一同喝酒的黄某周、黄某钦、廖某鑫、林某斌、林某鑫五人,共同承担30%的过错责任。
2021年9月9日,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围绕五被告究竟是否尽到劝阻义务,该不该担责,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被告黄某钦、廖某鑫、林某鑫均辩称,之前并不认识李某娜,也不知道她有精神残疾,且自己也已尽到了劝阻的义务。
被告林某斌、黄某周也辩称,自己与李某娜认识时间不长,并不清楚她有精神残疾。离开KTV时,也已对李某娜进行了劝阻。
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五被告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酌定由五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五被告责任有轻重。最终,潮阳区人民法院核定,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金总计94万多元,判决由五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4万多元。其中,被告黄某周承担3.4万多元,被告林某斌承担2.6万多元,被告黄某钦、廖某鑫、林某鑫各承担1.1万多元。
法官强调,共同饮酒人之间虽不存在契约关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但因其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而在共饮者之间产生了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大家都有义务去阻止损害的发生。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