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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录取”是否冲撞“免试入学”红线

泉州民办学校自主考试招生被指违规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 郭宏鹏

  福建省泉州市实验中学和外国语学校举行初一新生招生考试后,泉州市教育局指出其招生考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不能作为招收初一新生的录取依据。日前,两校联名上书泉州市政府和市人大,认为教育局此举侵犯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学生是合法的行为。民办学校招生考试是否违规?教育局否决民办学校招生考试是否侵权?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
  泉州市实验中学和外国语学校是该市很有名气的两所民办中学,教学质量一直名列前茅。5月27日,两所学校举行初中招生考试,拟招生约一千五百名,但来自泉州各县(市、区)近一万名学生参加了考试。由于生源火爆,加上陪同的数千名家长均滞留在校门口,一度引起交通堵塞,迫使交警部门出动了几十名警力维持交通秩序。
  就在两校准备按考试分数录取新生时,泉州市教育局在当地新闻媒体通报称,按照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实验中学和外国语学校举行的初中招生文化考试严重影响了2007年泉州市初中招生秩序,属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作为两校招收初一新生的录取依据,两校的招生考试无效。泉州实验中学和外国语学校均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他们辩称,义务教育是政府的义务,并不是民办学校的义务。民办学校是由个人或社团出资兴办的,主要承担学历教育,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范,义务教育法对民办校并不完全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据此,两校认为,“免试入学”是公办义务教育寻求均衡发展的一种方式,而“考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权利的一种体现。因此,两校组织小学生进行大规模入学考试、择优录取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教育局不能横加干涉。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姚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该规定同时适用于民办、公办,因此,教育局认定两民办学校组织学生考试违法并没有错。而且,泉州市政府也多次开会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要免试就近入学,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民办公助学校都不允许对学生进行考试选拔。
  “考试招生的确不是一个好办法,却又是一个不得不为之的办法。如果不进行考试,那么多考生,我们该录取谁?”对采取考试招生的方式,泉州市外国语学校的许校长道出了自己的苦衷。他说,家长花钱让孩子上民办学校,省了国家为他们提供的教育费用,无疑是一件好事。而且,学生有选择报读优质民办学校的权利,教育局不应该剥夺。
  一些学生家长则对泉州市教育局认定两民校考试招生违法一事显得忧心忡忡。李静(化名)女儿的考试成绩超过了泉州实验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听说考试成绩无效后,她连续几天都没睡好觉,一直在关注事态的发展。她说,“家里经济比较宽裕,本想让女儿上个好学校,现在恐怕要泡汤了,真是急死人。”
  一位教育界资深人士建议,民办校招生问题由来已久,年年都有争议,主管部门应面对现实,加强与民办学校的沟通交流,最好组织权威人士进行论证,在义务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法条之间寻找平衡点,对民办学校考试到底合不合法,做出一个更为权威的判断。此外,民办学校也应加强自律,组建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为准则,更有效地规范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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